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54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亞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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