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84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被告 康登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