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陳姵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捌萬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