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蔣銘錫 代理人 陳永慶 被告 陳清雄
王文釧 陳淑敏 吳建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台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郁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