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邱素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石邱素梅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石邱素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均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全聯東山店內,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14時35分許,徒手竊取 林鳳營 高品質
鮮奶1瓶,得手後至該店內無人處將竊得鮮奶放置於隨身攜帶之紅色袋子內,到櫃臺結帳其餘商品後離去。
㈡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14時23分許,徒手竊取林鳳營高品質
低脂鮮奶1瓶,得手後至該店內無人處將竊得鮮奶放置於隨身攜帶之紅色袋子內,到櫃臺結帳其餘商品後離去。
㈢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11時48分許,徒手竊取萬丹酪農戶限
定鮮奶1瓶,得手後至該店內無人處將竊得鮮奶放置於隨身攜帶之紅色袋子內,到櫃臺結帳其餘商品後離去。嗣該店經理 洪益芬 盤點時發現鮮奶有短少現象,遂調閱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石邱素梅於偵查中固坦承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上揭全聯冬山店內,將如附表所示之鮮奶放入其隨身攜帶之袋子內,未結帳即離去,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忘記拿另個袋子出來結帳,伊不是故意的,如果伊是故意的,伊不敢再去消費云云。然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間,至全聯東山店內,將上揭鮮奶放入其隨身
攜帶之袋子內,未結帳即離去等情,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洪益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再查,自前揭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觀之,可見被告至該店購
物時,均隨身攜帶2個手提袋,被告拿取鮮奶後,先至店內其他角落將該鮮奶放入其攜帶之紅色手提袋內,後至櫃台結帳時,僅將另一手提袋內之商品拿出結帳,紅色手提袋內之鮮奶則未結帳即攜出。從而,被告如欲合法購買其全部拿取之商品,自得將商品全數放在同一袋內一併給店員結帳即可,又其係在店內角落將鮮奶放入其手提袋內,結帳時又僅拿另一手提袋內之商品予店員結帳,更可見其有記得結帳,且係刻意將裝有鮮奶之手提袋不予店員結帳,其有竊盜之故意甚明。又被害人係109年11月24日報警,此據其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而被告本案係於同年月13日、17日、21日而為,均係在被害人報警之前,是被告認為其犯行尚未遭發覺,而繼續至該店以相同手法行竊,亦屬合理,其辯稱如係故意竊盜不會再去消費云云,亦不足採。綜上所述,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3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係00年生,於本案行為時均已滿80歲,爰依刑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管道購買財物,而3次徒手竊取鮮奶共3瓶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被告已和被害人達成調解,且已賠償完畢之犯後態度,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紙在卷可憑,兼衡其素行、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被告已和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犯後已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是本院認此次刑之宣告,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宣告緩刑2年。
五、被告所竊得之鮮奶3瓶,固均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已實際賠償告訴人完畢,業如前述,如再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