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確定發交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請求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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