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拾參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7年4月21日死亡,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79、8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並以97年度家催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97年12月27日刊報公告,期限將於99年6月26日屆滿,另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亦將於100年4月20日屆滿,合先旭明。
(二)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規定,作為計算及請求之依據。
(三)查被繼承人甲○○遺有台北縣蘆洲市○○段○○○○號土地(持分143/10000)及地上水湳街160號2樓房屋(登記為同段4882建號建物),及蘆洲市○○段38、40地號2筆土地(持分均為1/30),遺產總值共計1,255萬8,482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12萬5,585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6,837元(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含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共計13萬2,422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
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79、8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7年度家催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97年12月27日刊報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79、8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97年度家催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影本、剪報影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遺有台北縣蘆洲市○○段○○○○號土地(持分143/10000)及地上水湳街160號2樓房屋(登記為同段4882建號建物),及蘆洲市○○段38、40地號
2筆土地(持分均為1/30),遺產總值共計1,255萬8,48
2元等情,此有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6月23日板院輔98司執濟字第13981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新台幣6,837元(含本件聲請裁定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新台幣12萬5,585元,以及墊付費用新台幣6,837元,合計共新台幣13萬2,
422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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