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萊旺企業社陳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萊旺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陳幸即萊旺企業社』。
二、承上,如萊旺企業社為獨資,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萊旺企業社與負責人陳幸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陳幸為債務人並請求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應更正僅列債務人為「陳幸即萊旺企業社」?聲明一是否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萊旺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陳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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