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813號
原 告 乙○○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狀僅陳報原告乙○○、甲○
○部分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至於第二項聲明及原
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均未於訴狀載明,致本院無法
依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全部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
判費(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若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