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朝正 上訴人即被告 劉林碧霞 上訴人即被告劉朝正、劉林碧霞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家訴字第14號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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