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4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蕭黃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