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 蔡陳璧輝 相對人 陳榮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閱覽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交付帳冊閱覽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
6號判決聲請人勝訴,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35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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