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王義和
王山典 被告財團法人新營區新生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蔡江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2,523元【計算式: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3,347.9平方公尺×1,775元/平方公尺=5,942,523元;四捨五入至個位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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