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金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金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金盛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5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