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3號債權人大墩十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債務人 陳俐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擔撰狀費1,500元部分,經法院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應由債務人負擔之依據,惟依債權人提出之住戶規約影本查無相關約定,故撰狀費1,500元並非依住戶規約應由債務人負擔,此部分之請求應屬無據,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