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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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鍾宜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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