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聲請人 林世烽
林榮星 林秋鳳 原告 柯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鄭玉金 律師被告 曾煇煌 訴訟代理人 曾立泰 被告游 曾錦雲 被告 曾錦蓮 被告 曾錦霞 被告 曾國銘 被告 曾建忠 被告 曾佳陞 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柯月琴、被告曾煇煌、游曾錦雲、曾錦蓮、曾錦霞、曾國銘、曾建忠、曾佳陞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聲請人林世烽、林榮星、林秋鳳為被告曾煇煌、游曾錦雲、曾錦蓮、曾錦霞、曾國銘、曾建忠、曾佳陞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新竹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被告曾煇煌、游曾錦雲、曾錦蓮、曾錦霞、曾國銘、曾建忠將其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聲請人林世烽,另被告曾佳陞已將其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聲請人林榮星、林秋鳳,此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131-134、140-143頁),是被告曾煇煌、游曾錦雲、曾錦蓮、曾錦霞、曾國銘、曾建忠已將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予聲請人林世烽;被告曾佳陞已將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予聲請人林榮星、林秋鳳。又聲請人聲請代被告曾煇煌、游曾錦雲、曾錦蓮、曾錦霞、曾國銘、曾建忠、曾佳陞承當訴訟,業經原告於111年12月22日具狀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曾煇煌、游曾錦雲、曾錦蓮、曾錦霞、曾國銘、曾建忠、曾佳陞等人迄未表示意見,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其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