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聲請人 李陳玉 相對人 王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設定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臺北市│士林區│中洲│120│旱│37│王鼎雲│全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