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10號原告 劉儀君 (原名 劉佳琪 )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3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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