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棍裕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誌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吳棍裕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
第5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元佑成有限公司,,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台幣(下同)21,500元,此有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更生方案、元佑成有限公司薪資申報清冊(本案卷第163、208、210頁)在卷可稽。另依彰化縣政府103年8月25日府社工助字第0000000000來函,關於債務人及配偶子女等福利資格,債務人及配偶列冊為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健保費自付額二分之一,兩名子女每月補助健保費自付額全額(本案卷第61頁)。
(二)、債務人名下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單,依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1日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1,724元;債務人另有普通重型機車一輛,然車齡已達22年(年份:1993)(見消債更卷第21頁)難認有清算價值,則債務人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計為11,724元。
(三)、債務人陳報須與配偶扶養兩名子女,各為93年3月22日及
00年0月00日出生,債務人之配偶及子女名下皆無財產,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債務人配偶及子女之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消債更卷第10、16、179至181頁),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為16,688元。依債務人每月收入約為21,500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6年)可處分所得總額約為1,548,000元(計算式:21500×12×6=0000000),加計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11,724元,共計1,559,724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總額1,201,536元(計算式:16688×12×6=0000000),餘額為358,18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58188)。則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1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4,500元,清償總額為324,000元(計算式:4500×12×6=324000),已達前開餘額之90.46%(計算式:324000÷358188×100%=
90.46%,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已逾10分之9(90%),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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