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林誌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3月18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誌祥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折疊刀壹把及名片刀壹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2月24日上午11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與敦煌路口。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折疊刀及名片刀
各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
照片。
㈢扣案折疊刀、名片刀各1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吳雪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