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572號
原   告  石宗堯 (即 石宗垚
被   告  陳氏錦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以: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157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本院109年12月8日言詞辯
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7,157元。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4月18日、107年5月3日、107年5月1
7日間陸續向原告分別借款48,000元、48,000元、36,000元
,共計132,000元,雙方約定上開借款期間均為1個月,且利
息按月息20%計算,惟前開利息計算已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
,故本件借款利率應以年息20%計算。又被告曾分別於附表
一之時間給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抵充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後,尚餘本金77,157元未清償,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
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7,157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
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
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
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
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
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
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
,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
,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4月18
日、107年5月3日、107年5月17日間向原告借款48,000
元、48,000元、36,000元,共計132,000元,約定借款期
間均為1個月等情,業據提出被告身分證、健保卡影本、
本票、借據、汽車讓渡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
彰化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0334號、108年度偵字第459
6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
11頁、第77頁至第83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彰化地檢署
107年度偵字第10334號、108年度偵字第4596號(下稱前
案)卷核閱屬實;查兩造借款等情,經被告於前案107年
11月5日、108年3月19日、同年4月8日偵查庭自承屬實;
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應堪信
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再按清償人所提
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
323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分別於附表一所
示日期清償,然兩造既均約定清償期限1個月,則利息應
分別自107年4月18日、107年5月3日、107年5月17日約定
借款後,屆1個月清償期後未繳納起算,是原告所提附表
一利息計算方式顯屬有誤,本院爰以附表二方式核算分別
抵充利息後,原告之債權本金餘額為75,197元,從而,原
告所得請求之金額即為75,197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197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
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詹書瑋
附表一:
┌──────┬──────┬──────┬─────────────┬───────┐
│日期│清償金額│清償本金部分│清償利息部分│剩餘本金│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以年息20%計算,│(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07年5月18日│12,000元│10,350元│1,650元│121,650元│
││││利息計算期間:││
││││107/04/18-107/05/18││
││││計算式:││
││││48,000×20%×30/365=789元││
││││96,000×20%×15/365=789元││
││││132,000×20%×1/365=72元││
├──────┼──────┼──────┼─────────────┼───────┤
│107年5月22日│12,000元│11,733元│267元│109,917元│
││││利息計算期間:││
││││107/05/19-107/05/22││
││││計算式:││
││││121,650×20%×4/365=267元││
├──────┼──────┼──────┼─────────────┼───────┤
│107年5月25日│12,000元│11,819元│181元│98,098元│
││││利息計算期間:││
││││107/05/23-107/05/25││
││││計算式:││
││││109,917×20%×3/365=181元││
├──────┼──────┼──────┼─────────────┼───────┤
│107年6月19日│12,000元│10,656│1,343元│87,442元│
││││利息計算期間:││
││││107/05/26-107/06/19││
││││計算式:││
││││98,098×20%×25/365=1,343││
││││元││
├──────┼──────┼──────┼─────────────┼───────┤
│107年7月24日│5,000元│3,323元│1,677元│84,119元│
││││利息計算期間:││
││││107/06/20-107/07/24││
││││計算式:││
││││87,442×20%×35/365=1,677││
││││元││
├──────┼──────┼──────┼─────────────┼───────┤
│107年8月7日│5,000元│4,355元│645元│79,764元│
││││利息計算期間:││
││││107/07/25-107/08/07││
││││計算式:││
││││84,119×20%×14/365=645元││
├──────┼──────┼──────┼─────────────┼───────┤
│107年8月16日│3,000元│2,607元│393元│77,157元│
││││利息計算期間:││
││││107/08/08-107/08/16││
││││計算式:││
││││79,764×20%×9/365=393元││
└──────┴──────┴──────┴─────────────┴───────┘
附表二:
┌──────┬──────┬──────┬─────────────┬───────┐
│日期│清償金額│清償本金部分│清償利息部分│剩餘本金│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以年息20%計算,│(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07年5月18日│12,000元│11,211元│789元│120,789元(48│
││││利息計算期間:│,000-11,211)+│
││││107/04/18-107/05/18│48,000+36,000=│
││││計算式:│120,789│
││││48,000×20%×30/365=789元││
├──────┼──────┼──────┼─────────────┼───────┤
│107年5月22日│12,000元│11,920元│80元│108,869元(36│
││││利息計算期間:│,789-11,920)+│
││││107/05/19-107/05/22│48,000+36,000=│
││││計算式:│108,869│
││││36,789×20%×4/365=80元││
├──────┼──────┼──────┼─────────────┼───────┤
│107年5月25日│12,000元│11,960元│40元│96,909元(24,│
││││利息計算期間:│869-11,960)+4│
││││107/05/23-107/05/25│8,000+36,000=9│
││││計算式:│6,909│
││││24,869×20%×3/365=40元││
├──────┼──────┼──────┼─────────────┼───────┤
│107年6月19日│12,000元│11,365│635元│85,544元(96,│
││││利息計算期間:│909-11,365=85,│
││││107/05/26-107/06/19│544)│
││││107/06/04-107/06/19││
││││107/06/18-107/06/19││
││││計算式:││
││││12,909×20%×25/365=176元││
││││48,000×20%×16/365=420元││
││││36,000×20%×2/365=39元││
├──────┼──────┼──────┼─────────────┼───────┤
│107年7月24日│5,000元│3,360元│1,640元│82,184元(85,5│
││││利息計算期間:│44-3,360=82,18│
││││107/06/20-107/07/24│4)│
││││計算式:││
││││85,544×20%×35/365=1,640││
││││元││
├──────┼──────┼──────┼─────────────┼───────┤
│107年8月7日│5,000元│4,370元│630元│77,814元(82,1│
││││利息計算期間:│84-4,370=77,81│
││││107/07/25-107/08/07│4)│
││││計算式:││
││││82,184×20%×14/365=630元││
├──────┼──────┼──────┼─────────────┼───────┤
│107年8月16日│3,000元│2,617元│383元│75,197元(77,│
││││利息計算期間:│814-2,617=75,1│
││││107/08/08-107/08/16│97)│
││││計算式:││
││││77,814×20%×9/365=3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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