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鈞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清志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6,94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