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朱采湉 相對人 王紋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0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1月17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77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利率暨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撥款申請書、樂活貸借款契約、循環型借款展期轉換非循環貸款借款憑證、循環型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所載。詎相對人僅攤還部分本金及利息至110年5月21日、同年5月26日,其後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尚欠聲請人725萬7,36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樂活貸借款契約、循環型借款展期轉換非循環貸款借款憑證、循環型借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已於110年7月2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仁德段264-1182.79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221竹南鎮仁德段264-1地號苗栗縣○○鎮○○里0鄰○○路000巷0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104.73二層:98.14三層:106.26電梯樓梯間:13.07合計:322.20陽台:20.17平台:8.12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