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0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 陳雪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8,871元│93年12月29日起至│18.25%│無│無││││94年1月28日止││││││├──────────┼──────┤│││││94年1月29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