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債權人 蘇昭章 債務人 王逸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逸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9年4月19日起之依據。(台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於民國101年1月27日屆期,惟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王逸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