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材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30,000元│民國102年5月27日│6│├──┼────────────┼────────────┼────────┤│002│30,000元│民國101年3月26日│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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