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80號原告 張灼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賴孝賢 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