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443號債權人 徐建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苗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又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而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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