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小字第173號
原 告 金陽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被 告 蔡孟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