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楊明殷 被告 黃兆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2號即本院106年度簡字第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程士傑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