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7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768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21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12日寄存送達於臺北永吉郵局(第78支局),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鄭忠仁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