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上訴人 呂宇平 被上訴人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壹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