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惠萁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惠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惠萁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故依上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