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
原告 彭琬珺
被告 劉明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張舒菲
法官林季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