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守厚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將其二人收押,現被告二人經本院諭知具保金額,惟均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且經本院判決有罪,上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蘇揚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