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婉君
賴安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縣土城市○○里○○路○○○號
四樓,有戶籍謄本一份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