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城小字第3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 告 陳育珍 原名 馬陳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三十一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玖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振玉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