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3號
原告廣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律師
被告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瑾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工程合約書第24條,約定因該合約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