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富根
李仕根潘興夫趙海亮祝詩爐何功勇 陳福清 王木林 蔣傳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富根、李仕根、潘興夫、趙海亮、祝詩爐、何功勇、陳福清、王木林、蔣傳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何星磊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