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智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震山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震山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CHANELT恤壹件,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未取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販賣印有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商標圖樣之T恤,侵害外國公司之商標權,損及我國政府對於智慧財產權之維護成效,且破壞國際社會對我國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殊屬不該;惟兼衡被告所獲得之利益僅數百元,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仿冒CHANELT恤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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