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陳正明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被上訴人 林沐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109年度豐簡字第6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鄭百易
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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