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95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楊博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賴顏鼎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經鈞院以93年度繼字第72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1份在卷足參,然聲請人未提出原始債權證明文件,而無法釋明其利害關係,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補正與被繼承人債務相關之借據、往來明細或帳冊等資料,該通知於106年12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認聲請人未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而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