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簡均羽 被告 劉百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8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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