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68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柯柏實 債務人 楊惟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當月發生繳款延滯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