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42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朱昭勳 即 徐建勳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徐建勳之遺產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徐建勳於民國88年8月12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8月9日起至118年8月8日止共30年,作為擔保案外人徐建勳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等債務及其他一切債務,即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本金最高限額以內之款項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執行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於88年8月18日登記在案。
案外人徐建勳於88年8月12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9月13日起至105年5月13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200期,並按期於每月13日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3.5碼(每碼百分之0.25)機動計息,如任一宗借款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徐建勳就前開借款自93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尚欠本金829,766元、自9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7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給付,依借據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迭經催討,迄今仍未履行清償義務,又查案外人徐建勳已於93年11月14日死亡,並經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31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朱昭勳為案外人徐建勳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借據影本、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3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9月8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竹北市│縣華││92│建│290.39│250/10000│所有權人:徐建勳│││││││││250/10000持分管理│││││││││者:朱昭勳│││││││││││││││││││├───┴──┴──┴─────┴────┴──────┴────────┴─────────┤│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四│││││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計│及用途│圍│註│├─┼─┼─┼──┼─┼─┼─┼─┬─┼─┼─┼─┼─┼─┼─┼─┼─┼────┼─┼────┤│8│竹│縣│68號│竹│縣││9││八│鋼│2│││││2│陽│全│所有權人││8│北│政│4樓│北│華││2││層│筋│6│││││6│││:徐建勳││3│市│十│之3│市│││││樓│混│.│││││.│台││管理者:││││街│││││││房│凝│6│││││6│3││朱昭勳││││││││││││土│││││││.│部│││││││││││││造│││││││1│││││││││││││││││││││8│││├─┴─┴─┴──┴─┴─┴─┴─┴─┴─┴─┴─┴─┴─┴─┴─┴─┴────┴─┴────┤│共用部分:縣華段911建號:536/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