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鄧舟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書豪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柒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