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告 蔡乾 和被告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 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告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76頁)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沈柏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