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9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合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合盛於民國98年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3萬元,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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