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 郭泓澤
郭伊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秀珠宋旺達黃家程黃毅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經予扣抵後,尚不足16,8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巧玲

更多裁判書